文书内容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9知民初292号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45909。
法定代表人:邱华伟。
委托代理人:张华平,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武文,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佰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982MA35GB9H0A。
法定代表人:刘珍秀。
委托代理人:陈义平,江西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都县梅江镇亿家商行,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翠微西路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0MA37LA2DXD。
法定代表人:伍海平,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公司)诉江西佰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泰公司)、宁都县梅江镇亿家商行(以下简称亿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三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被告佰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义平及被告亿家商行的法定代表人伍海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佰泰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第1790551、4777496、15204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立即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市场上流通及库存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亿家商行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3.判令二被告就商标侵权行为在《医药经济报》《南方都市报》登报消除影响;
4.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5.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大型国有控股医药上市公司。
1999年3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由三九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联合其他投资者成立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2000年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为公众上市公司。
2007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并入华润集团旗下。
2010年2月,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直注重产品品质和企业声誉的培育与发展。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发展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医药制药企业之一,其市值一直保持在我国医药制药上市企业的前列。
其现有控股的医药制药及其下属企业多达二十七家。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保健品、食品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健康服务,产品生产线丰富,OTC业务覆盖了感冒用药、皮肤用药、胃肠用药等近10个子领域。
处方药品种覆盖了抗肿瘤及心血管等治疗领域。
公司拥有年销售额过亿元的品种多达22个,其中,“三九感冒灵”“三九皮炎平”“三九胃泰”“小儿感冒灵”“气滞胃痛颗粒”“骨通贴膏”等在相关品类内具领先地位。
2001年4月,“999”商标被评为“中国最高认知率商标”;
2004年9月荣获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2006年1月,中国品牌研究院颁发“中国100最有价值驰名商标”,位居药品行业第一位;
2007年8月,三九感冒灵荣获2006-2007年度店员推荐率最高品牌奖;
2008年获评中国上市公司百强金牛奖、中国上市公司价值百强、512汶川大地震慈善捐助奖、十佳广告大客户;
2009年获评中国上市公司金牛百强,上市公司价值百强,十佳广告大客户;
2010年获评最具价值中国品牌50强之一、行业领军奖;
2011年,在中国中药协会发布首批中药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获评AAA级中药企业信用荣誉;
2012年获评深圳知名品牌、最具价值中国品牌50强之一、中国制药工业百强名列第19位;
2013年获评最具成长上市公司、广东省医药行业市场开拓先进单位;
2014年荣获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医药入选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三九医药获评2014最佳中国品牌之一;
2015年获评最具成长性上市公司、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企业奖。
自2010年开始,三九医药多次入选最具价值中国品牌百强。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凭借上述所获取的各项殊荣及持续不断的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在整个医药行业乃至所有的工业企业中都获取极高的市场认可度和知名度。
原告拥有的“999”、“三九”、“999三九”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790551号的“999”商标,其专用权期限经续展截止至2022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5类,其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为:人用药,卫生巾,消毒剂,消毒纸巾,药酒,医用保健袋,医用草药,医用敷料,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
注册号为1520414号的“三九”商标,其专用权期限经续展截止至2021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5类人用药,各种针剂,片剂,水剂,膏剂,原料药,中药成药,各种丸,散,胶丸;
注册号为4777496号的“三九”商标,其专用权期限经续展截止至2020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中药成药,生化药品,净化剂,外科用织物。
现原告发现被告一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婴儿紫草软膏”产品上使用“三九药都”标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标示与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999”、“三九”、“999三九”商标构成近似,被告一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方商标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被告一生产的侵权产品行销范围广,经原告方前期市场调查,由被告一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行销全国。
被告二淘宝网上经营的“壹加壹保健生活馆”淘宝店网上销售上述侵权产品根据法律规定亦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法律及事实,判如所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佰泰公司答辩称:佰泰公司在今年年初的时候为他人贴牌生产过一批案涉产品共3000盒,叫做三九药都牌“婴儿紫草软膏”,总销售额也就是五六千元钱。
佰泰公司生产加工的时候并不知道会侵权。
如果确实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佰泰公司表示歉意,希望得到原告的谅解。
原告起诉之后,佰泰公司试图与原告沟通,希望能庭外和解,但是原告不同意。
佰泰公司以后会注意这类情况。
现在公司经营惨淡,销售量小,完税也很少。
被告亿家商行答辩称:一、答辩人出售的涉案产品来源合法。
1.案涉产品都是答辩人通过中国最大的批发网站《阿里巴巴www.1688.com》购进,是正规合法的。
2.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商标专用权的故意行为,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3.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被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民事商标侵权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原告诉请答辩人承担高额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高额的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
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到利益进行赔偿。
”即使答辩人真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几十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几十元,但是原告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的侵权赔偿数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
所以,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淘宝小店的货源都是通过阿里巴巴代发,自己一件库存产品都没有,生意惨淡,根本经不起任何轻微经济冲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为1790551、4777496、15204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利人,目前该商标均在保护期内,其保护类别为第5类。
证据二:认定999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证据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999驰名商标的批复。
证据四: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第2-4组证据拟证明原告的999商标的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
证据五:三九大事记,拟证明原告自成立以来,所经历了各项大事件,与此证明,原告的商标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证据六:广告代理合同及排期,拟证明原告在日常的生产当中,对999商标进行了大规模、长时间的宣传和推广活动,以此证明,原告的999商标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证据七:户外广告照片,证明目的与证据六相同。
证据八:荣誉证书、奖牌、奖杯,拟证明原告的企业及其999商标获得了社会各项组织的高度认可与赞誉。
证据九:原告在用感冒灵、皮炎平、胃泰外包装,拟证明上述商标原告方一直在使用。
证据十:公证书(产品),拟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经庭审质证,被告佰泰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对第二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之前认定过驰名商标并不代表每年都驰名,并不是说1999年认定驰名商标就一直是驰名商标。
对第三组、第四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第二组证据。
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这是原告自己的打印件,不是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仅有广告代理合同及排期,并不能说明广告及电视上排期已经实际上实施了;
原告没有提供条款所涉广告的画面或截屏、摄像、录像,所以不能证明进行了实际上的推广宣传活动。
对第七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只有在武汉的照片,只能证明在武汉曾经发布过户外广告,看不出广告广泛性、持久性。
对第八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这些荣誉证书、奖牌、奖杯都是早些年的,没看到有近两三年的,那么现在这两三年是否获得了很高的认可度毋庸置疑了。
对第九组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有异议,没看到产品实物,只是有照片;
原告提供的产品照片实际上使用的是一个商标,是999商标,并不能证明这三个商标一直在产品的使用。
对第十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个产品确实是佰泰公司生产、其他公司贴牌的,是其他公司委托佰泰公司生产的。
但不是买了这个产品就证明侵害商标权;
这份产品上的标识“三九药都”及条码都不是佰泰公司的商标,是另外一家公司的。
被告亿家商行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佰泰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商标受理通知书,拟证明涉案产品上的三九药都商标是江西佰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就是商标受理通知书上的这家公司的商标,案涉侵权产品是受委托生产、贴牌的,不是佰泰公司主动、故意生产的。
证据二:包装盒订单计划表,拟证明佰泰公司为他人生产加工涉案产品,数量极少,只有3000盒。
证据三:送货单,证明目的同证据二。
证据四:税收完税证明,拟证明佰泰公司是小微企业,经营状况非常惨淡。
对佰泰公司提供证据,原告三九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份证据的申请日期是2015年11月10日,但至今没有拿到商标注册证书,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案外人江西佰泰实业有限公司是商标权利人更谈不上授权问题。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份证据是佰泰公司单方制作,缺乏可信性。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份证据是由案外人所制作,真实性无法核实;
即使该份证据为真,也不能达到佰泰公司的证明目的;
关于产品数量的问题,因为该份证据的日期为2020年1月12日,以后是否还有、有多少均无法确认,以前是否有也无法确认,这一份证据仅仅能够证明这一次外包装的订购数量。
对证据四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该份证据只能证明佰泰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缴税的数额,并不能证明其实际经营数额。
被告亿家商行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亿家商行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代理人购买记录,拟证明原告代理人是通过正规的淘宝网在亿家商行的网店内购买的产品。
证据二: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代发证明,拟证明亿家商行卖的产品是通过1688平台代发,属合规产品,不是市场上的那些假冒伪劣产品,来源渠道合法。
证据三: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拟证明生产商在代发平台上公示了相应的证件,亿家商行代发渠道合法。
对被告亿家商行提供的证据,原告三九公司经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从上述证据看不出来其具有来源合法的采购途径;
如果说是代购代销,那么应该提供上一家的采购渠道。
被告佰泰公司经质证认为:这个产品是由委托公司投入市场的,不是佰泰公司投放的,所以整个市场流通过程佰泰公司并不清楚,所以对上述证据能否证明采购途径是否合法,不发表意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将在本院认为中阐述,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3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由三九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联合其他投资者成立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并入华润集团。
2009年8月7日,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三九企业集团第1790551号“999”及第1520414号“三九”注册商标,第179055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卫生巾,消毒剂,消毒纸巾,药酒,医用保健袋,医用草药,医用敷料,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
第152041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各种针剂,片剂,水剂,膏剂,原料药,中药成药,各种丸,散,胶丸。
2010年2月,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华润三九公司。
2010年9月13日,注册人名称变更为华润三九公司。
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华润三九公司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的“999”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现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2年6月20日。
第4777496号“999三九医药”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
医药制药;
中药成药;
生化药品;
净化剂;
外科用织物。
2010年9月13日,注册人名称变更为华润三九公司,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8月6日。
2020年5月20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公证员张某、黄某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武文进行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张某和黄某的监督下,吴武文使用公证处计算机(操作前由公证员对该电脑的浏览器进行了清洁性检查),新建一个命名为“壹加壹保健生活馆”的文件夹,打开360浏览器,访问网址为“www.taobao.com”的网站,完成账户登录后,点击“店铺”在搜索栏输入“壹加壹保健生活馆”搜索,进入店铺分别找到“【买2发3】九药都宝宝紫草膏蚊虫叮咬婴儿童湿疹膏止痒紫草修护膏”和“买3发5九万福堂山楂鸡内金咀嚼片开胃厌食不爱听吃饭香化积消食片”,完成付款购买,关闭上述所有页面。
上述操作过程均截图保存。
2020年5月23日,公证处收到韵达快递投递的运单号为4305678909742和557008743463101的包裹,公证员签收后确认包裹外观无破损、拆封痕迹。
2020年5月25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包裹进行拆封,并对拆封前后及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
附网页打印件26张,快件相关照片28张。
原告三九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实物商品包装盒上标注的“三九药都”标识侵犯了原告的第1790551号、第1520414号、第4777496号注册商标权。
2016年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了案外人江西佰泰实业有限公司的“三九药都”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号为18298834,类别为第5类。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三九公司作为涉案第1790551号“999”、第1520414号“三九”、第4777496号“999三九医药”的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被控侵权商品为婴儿紫草软膏,属于膏剂药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水剂、膏剂属商标法意义上的同类产品。
原告主张保护的“999”、“三九”、“999三九医药”注册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宣传和推广,在同行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消费者和经销商能够从对“999”、“三九”的称呼上判断商品来源于原告三九公司。
通过观察原告三九公司公证购买的涉案商品外包装盒,并结合江西佰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三九药都”商标注册的事实来看,在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盒上方使用“三九药都”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
基于三九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三九”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故应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侵害了三九公司第1520414号“三九”、第4777496号“999三九医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三九药都”商标,相对于原告的第1790551号“999”注册商标而言,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方面存在区别,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该商标被控侵权商品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侵权。
二、关于涉案侵权行为、侵权主体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佰泰公司明知“三九”、“999三九医药”系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在未获得许可使用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属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亿家商行在淘宝网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系通过阿里巴巴平台由其他供货商代发货,自己没有库存,其并不知道所售产品是否侵犯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告亿家商行提出的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亿家商行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关于侵权责任、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原告三九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生产模具系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模具而非通用模具,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市场上仍有侵权商品流通以及库存商品的存在,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鉴于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相应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本院综合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酌情确定由被告佰泰公司赔偿原告三九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
四、关于刊登道歉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商标权虽具名誉权属性,但主要的内涵为财产权。
原告三九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商誉受到影响的地区、范围及程度,故其要求被告在《医药经济报》《江南都市报》上刊登停止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佰泰药业有限公司、宁都县梅江镇亿家商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1520414号“三九”、第4777496号“999三九医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江西佰泰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
三、驳回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由被告江西佰泰药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