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119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卢氏县城关镇七天快捷宾馆。
住所地。
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靖华路移动公司西侧iv>经营者:宋小丽。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氏县城关镇七天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