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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卢氏县城关镇七天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2知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卢氏县城关镇七天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卢氏县城关镇七天快捷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119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卢氏县城关镇七天快捷宾馆。

住所地。

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靖华路移动公司西侧iv>经营者:宋小丽。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氏县城关镇七天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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