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843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楼**。
法定代表人:梅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雅风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仪邦工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李振所。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雅风印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