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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xxxxxx有限公司与吉林市xxxxxx有限公司、宁安市宁安镇xxxxxx资料商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1245号
案件名称桦甸市xxxxxx有限公司与吉林市xxxxxx有限公司、宁安市宁安镇xxxxxx资料商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桦甸市xxxxxx有限公司;吉林市xxxxxx有限公司;宁安市宁安镇xxxxxx资料商店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245号原告:桦甸市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金沙镇。

法定代表人:高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吉林市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赵xx。

被告:宁安市宁安镇xxxxxx资料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

经营者:陈xx。

原告桦甸市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xxxxxx有限公司、宁安市宁安镇xxxxxx资料商店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桦甸市xx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桦甸市xxx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甸市xxx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桦甸市xxxxxx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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