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114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时尚爱秀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渑池县新华北路汇金购物中心div>经营者:王琳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丽霞,河南报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时尚爱秀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