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025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百洋汇丰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路**,个人经营。
经营者:庄少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百洋汇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同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