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6知民初75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兴旺。
经。
经营地址:周口市郸城县宜路镇“中国邮政宜路支局”附近头为“海尔光伏发电Haier海尔空调”)。
经营者:王兴旺,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北头行政村大寺刘庄东队**。
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66********。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兴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