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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徐州贝丽浓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源侬化妆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188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徐州贝丽浓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源侬化妆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徐州贝丽浓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源侬化妆品厂;张家港市杨舍镇恒美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1887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兴瑚琏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亚单,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贝丽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天成开发商办综合楼(户部商都)1-1309。

法定代表人:刘岩。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源侬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联边彭上大元岭工业区**。

投资人:马其豪。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恒美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雅美阁花园会所北侧。

经营者:刘岩。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徐州贝丽浓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源侬化妆品厂、张家港市杨舍镇恒美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以与被告徐州贝丽浓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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