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知民初81号 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辉,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沪牧卫浴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太原市万柏林区建普装饰城****。
经营者:徐铁华。
被告:潮州市枫溪区美宇建筑陶瓷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长美一村工业支路西一横**法定代表人:邱铁羽。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沪牧卫浴经销部、潮州市枫溪区美宇建筑陶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610220349.5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潮州市枫溪区美宇建筑陶瓷厂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ZL201610220349.5专利权的产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0年1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的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并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黄振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