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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军与利辛县召芳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031号
案件名称何军与利辛县召芳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军;L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31号原告:何军,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岐,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G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何军与被告L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同年10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军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官 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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