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500号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一村工业区凤凰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仪,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三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胜利南大街**塔坛国际**法定代表人:刘立威,总经理。
被告:深圳弗犹彻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社区油田路****201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三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弗犹彻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08××××.3,名称:一种颈椎按摩仪)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