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41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日日高水暖店,住,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干和陈街道五一路香樟花园**门面/div>经营者:洪晶晶。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日日高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2月11日,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