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114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连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连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体错误,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邵益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诸海云书 记 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