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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网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279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网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网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797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网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道坡小区****(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袁习尧。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网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75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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