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9029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某某超市。
经营者:田某某。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