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565号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海阔五金电料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巨野县田桥镇姚店村村南 经营者:徐加年。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海阔五金电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