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执339号申请执行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海县牛山张兰凤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站前街食品公司宿舍楼**第三门申请执行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海县牛某张某凤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7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东海县牛某张某凤烟酒店在东海县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本院宜由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海县牛山张兰凤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苏07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由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