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7635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