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57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新世界家电销售中心,住,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于里镇宏图路**册号371121600292092。
经营者:苑芳郴。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新世界家电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跨域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