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7659号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325。
法定代表人:孔那。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世诺净水器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中豪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BYQ6H4C。
法定代表人:蔡伟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贻程,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世诺净水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