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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623刑初384号
案件名称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刘莹;王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623刑初384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河南省商水县,住商水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商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柴洪亮,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籍贯河南省商水县,住商水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商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冬冬,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徐鹏飞,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籍贯河南省商水县,住商水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商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常朋辉,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刘莹,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二部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素颖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柴洪亮、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徐鹏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常朋辉到庭参加诉讼。

被害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刘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生产销售马爹利、轩尼诗等假冒洋酒,由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原液酒,假冒的马爹利、轩尼诗等外国著名品牌酒标、酒瓶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进行灌装,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收发生产好的假洋酒,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网店及微信进行销售,生产、销售数额共计1311805.52元。

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马爹利、芝华士等目标产品系属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场地的商品;

经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轩尼诗等假冒洋酒为侵犯法国轩尼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方便销售其生产的假洋酒而私自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专用章(12)”、“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海关验讫章(34)”两枚国家机关印章和“深圳市恒海报关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一枚公司印章。

经查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专用章(12)”、“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海关验讫章(34)”两枚国家机关印章系属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5份、光盘5张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元以上。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以上。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以上。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但认为罚金过高,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柴洪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文化水平低,现家庭成员均被刑事拘留,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罚金,应当适当减少罚金。

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不正确。

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不大,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尚未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从事时间短,对社会危害性小。

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徐鹏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后认罪态度好,且愿意缴纳罚金。

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常朋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王某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本次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偶犯、从犯。

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刘莹提出的代理意见是,根据现有证据,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

本案被告人所涉罪行为食品犯罪,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依照相关法律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人建议的罚金数额合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自己家里生产销售马爹利、轩尼诗等假冒洋酒,由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原液酒,假冒马爹利、轩尼诗等外国著名品牌酒标,酒瓶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进行灌装,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收发生产好的假洋酒,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网店及微信进行销售,生产、销售数额共计1311805.52元。

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销售额(其中含中通微信销售额48575元)271306元,支付宝销售额为769503.52元,德邦物流往中国银行卡代收款为189716元,现场扣押的假洋酒数额为81280元。

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为1230525.52元。

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马爹利、芝华士等目标产品系属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场地的商品;

经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轩尼诗等假冒洋酒为侵犯法国轩尼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方便销售其生产的假洋酒而私自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专用章(12)”、“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海关验讫章(34)”两枚国家机关印章和“深圳市恒海报关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一枚公司印章。

经查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专用章(12)”、“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海关验讫章(34)”两枚国家机关印章系属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

同时查明,商水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某VIVO手机两部,扣押被告人王某某VIVO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王某某北京现代汽车一部、印章三枚、OPPO手机一部、马爹利64瓶、芝华士49瓶、百龄士蓝18瓶、皇家礼炮1瓶、黑牌46瓶、红牌2瓶、人头马8瓶、杰克丹尼2瓶、轩尼诗195瓶、豪马白兰地33箱、杰坊VSOP50桶、封盖机2台、热风机2把、胶枪1把、马爹利空瓶353个、皇家礼炮空瓶71个、芝华士空瓶133个、黑牌空瓶70个、红牌空瓶12个、人头马空瓶43个、轩尼诗空瓶486个、芝华士瓶盖755个、马爹利瓶盖315个、黑牌瓶盖151个、轩尼诗瓶盖125个、皇家礼炮后标27个、皇家礼炮颈标7个、芝华士前标756个、芝华士后标630个、芝华士颈标1450个、芝华士二维码标550个、马爹利后标641个、马爹利酒盒22个、马爹利前标383个、马爹利二维码标358个、马爹利包装纸238张、人头马前标38个、人头马后标23个、人头马颈标17个、黑牌前标590个、黑牌后标464个、杰克丹尼前标176个、杰克丹尼后标104个、杰克丹尼封口膜21个、轩尼诗前标130个、轩尼诗后标1276个、轩尼诗颈标125个(详见清单)。

上述物品未随卷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各三份;

商水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假洋酒瓶外包装商标图片;

王某某与客户陈超才、黄青彪、孙忠、郑博文、彭卫、大婷子、孙预庆、刘小姐、千岛湖KTV、轩裴酒业、素研国际等微信聊天交易记录;

王某某销售其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格表;

郭某提供的王鹏的中行账号62×××68信息;

客户超才用支付宝转给王某某的转账记录;

德邦物流公司老板贾某代收王某某销售假洋酒贷款后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某的截图;

舒庄乡高庄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王玉柱户口信息;

涉案人员王平西户口信息;

深圳海关出具的复函;

商水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涉案3枚假印章照片;

商水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大队2020年2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商水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2020年3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商水县公安局扣押清单;

王玉柱名下的的周口德邦物流交易记录及王平西名下的商水中通快运物流交易记录;

商水县公安局从周口市川汇区天河汇海物流部法人任某处扣押的涉案5张物流单及12件空酒瓶的文书证明;

农行商水支行出具的王某某、王某某在该行的开户资料及2019年1至9月的交易记录;

中国银行户主为王鹏卡号为62×××68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广州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轩尼诗商标注册证证书;

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人头马、马爹利、芝华士、皇家礼炮、百龄坛、尊尼获加、黑牌、红牌、杰克丹尼等商标注册证证书;

鉴定意见告知书;

商水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2020年6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商水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2020年6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商水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2020年7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2019年3至9月王某某销售假洋酒的微信转账收入(含中通微信销售额)明细及支付宝收入明细;

商水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扣押假洋酒货值金额明细单;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郭某、贾某、任某、徐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一份、鉴定意见5份、光盘5张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包装销售,涉案金额1311805.52元,非法销售金额1230525.5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犯假冒注销商标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

)四、对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30525.5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涉案物品(详见清单)未随案移送,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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