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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朗硕食品有限公司、范县新区健贝母婴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8650号之二
案件名称安徽省朗硕食品有限公司、范县新区健贝母婴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朗硕食品有限公司;范县新区健贝母婴生活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6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TPB77W。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朗硕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张集行政村孙刚楼自然村北面一社会信用代码:×××71B。

法定代表人:孙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范县新区健贝母婴生活馆,住安徽省范县新区板桥路东段希望中学。

经营者:黄文丹。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朗硕食品有限公司、范县新区健贝母婴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86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安徽省朗硕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向阳中路支行账户17×××97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5万元,已冻结1103.41元)。

2020年12月15日,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安徽省朗硕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向阳中路支行账户17×××97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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