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博客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楼**D。
法定代表人:李永权,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港工业路iv>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博客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博客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博客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博客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