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529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开心壹佳食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4YU2X981。
经营者:刘雨芝。
被告:深圳市晋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6F。
法定代表人:彭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开心壹佳食品店、深圳市晋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