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知民初29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玲,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超市。
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
(已注销)经营者:张建康,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查,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超市于2019年9月10日注销,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该超市经营者张建康的身份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可在确定经营者张建康的身份信息之后另案起诉。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