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140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51284732E,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海洋汽车配件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7HC132,营业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68号中惠国际机电汽配城9区一排24号。
经营者:李海洋,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1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武强镇彭刘庄村**。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海洋汽车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