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109号之一 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993936674。
法定代表人:董越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玉山县吉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樟村镇方村村商贸街会信用代码:91361123MA35F6KF59。
法定代表人:肖彩芬,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潇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会信用代码:91310114324703386W。
法定代表人:肖彩芬,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海利路海利工业园码:914451227147632613。
法定代表人:郭木荣,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玉山县吉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潇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5800)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5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