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96号 原告:傅海,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XXXXXX。
法定代表人:傅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顺达门窗五金配件商行,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华东装潢建材博览城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MA35XXXXXX。
经营者:魏德安,男,汉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高要区金利镇浩祥达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茅岗村茅岗工业区大朗卫生所西侧厂房第二卡会信用代码:92441283MA4WXXXXXX。
经营者:谭建初,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晖,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顺达门窗五金配件商行、被告高要区金利镇浩祥达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0000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