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933号 原告: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大拇指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5。
法定代表人:常九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淄齐遇餐厅,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天齐路**会信用代码:×××D95,经营者:付春雪。
原告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淄齐遇餐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马扎子”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3、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4、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马扎子”品牌,由常九矿先生独创。
“马扎子烤肉”商标由常九矿先生于2016年03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公告。
自2016年品牌问世后,采用了新颖的众筹模式,创造了青岛餐饮同类品牌的新纪录。
马扎子烤肉的众筹开店模式,入选了多个高校商学院的商业模式案例。
“马扎子烤肉”品牌先后被评为“山东省优秀餐饮企业”、“中国烧烤十大品牌”、“2018诚信经营示范单位”、“中国特色餐饮名店”、“青岛好口碑美食品牌”等。
凭借着准确的品牌定位,创新的扩店模式,“马扎子烤肉”成功入围了中国品牌创新发展工程,创始人常九矿先生先后接受中央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王小骞和朱迅的电视专访,成为央视网“魅力品牌”栏目组特邀嘉宾,也荣幸的受邀参加在上海举行的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商务晚宴,受到联合国前秘书长潘基文的亲切接见。
原告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青岛琴岛状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于2020年04月02日更名为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马扎子”品牌的产业链生态系统重要一员,经商标注册人常九矿先生授权许可,其有权利自主商业化使用注册在餐饮服务领域的第19365005号“马扎子烤肉”、第29543075号“马扎子”等注册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权益,负责上述品牌在全国及全球的招商加盟、特许经营及市场管理等品牌运营业务,并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以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的商业标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
在餐饮及其相关领域,被告长期与原告处于同一行业,两者之间存在着市场竞争关系。
被告的侵权行为将弱化原告与权利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性、唯一指向性,减损原告的商业机会,挤压原告在特定市场的交易份额,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
基于原告知识产权标识具有相应的知名度,被告在客观上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
然而被告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导致侵权事实发生,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被告主观恶意明显,造成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临淄齐遇餐厅已经被注销,无诉讼主体资格,原告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临淄齐遇餐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