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7151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丁坞镇纪楼鑫源日用品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丁坞镇纪楼村。
工商注册号371481600561870。
经营者:何清霞。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丁坞镇纪楼鑫源日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
因原、被告已庭前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