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37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海云,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海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曹钰婕书记员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