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7851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半石米水果店,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N1L4N68。
经营者:罗结华,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标,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宜华,浙江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武进区湖塘半石米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