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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道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3民初5573号
案件名称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道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道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朱传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5573号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中路** 法定代表人:朱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兴民,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道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白城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富裕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桂兰。

被告: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新城****iv> 法定代表人:陈少华。

被告:朱传勇,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道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朱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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