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7958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平娟,女,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胡平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柒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到庭参加诉讼。
柒牌公司当庭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被告胡平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平娟停止销售侵害柒牌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判令胡平娟、寻梦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9万元。
审理中,柒牌公司当庭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并将诉讼请求2变更为判令胡平娟赔偿柒牌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0元。
事实与理由:柒牌公司享有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
其中,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为驰名商标。
柒牌公司发现胡平娟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隆回尚衣阁”,销售使用柒牌公司商标的商品,严重侵害了原告柒牌公司的合法权益。
寻梦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应协助柒牌公司下架侵权产品并删除侵权链接。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胡平娟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柒牌公司享有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专有权,其中,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帽子、围巾、鞋等,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
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裤子、服装、T恤衫等,有效期至2021年1月20日。
胡平娟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隆回尚衣阁”的网络店铺。
2018年8月21日,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使用互联网手机,浏览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隆回尚衣阁”中名称为“柒牌男装短袖t恤夏季新款桑蚕丝T恤衫翻领中年男士宽松大码爸爸装”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一),选购兰色5081尺码170/88,并支付156元。
浏览“柒牌短袖t恤男条纹商务休闲中年男士宽松大码桑蚕丝格子翻领T恤衫”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二),选购红色5849尺码170/88A,并支付156元。
此后,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查看了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订单信息,以及邮寄至指定场所的被诉侵权商品,拍照后由公证人员封存。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厦思证内字第8008号公证书。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被诉侵权商品一已下架,截止下架日,实际销量为1086件,销售金额为106,776元,被诉侵权商品二已下架,截止下架日,实际销量为15件,销售金额为1,642元。
审理中,柒牌公司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装,内有两件T恤衫,其中兰色T恤衫(被诉侵权商品一)的包装袋、领标、左侧胸口、吊牌、合格证上均使用了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
另外一件格子T恤衫(被诉侵权商品二)的包装袋、领标、左侧胸口、吊牌、合格证等上均使用了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
柒牌公司当庭作出说明,柒牌公司不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柒牌公司生产的商品的领标为一体的,被诉侵权商品一、二的领标均为独立的,另外,柒牌公司生产的商品可以经过二维码扫描查询商品信息,并能链接到柒牌官网,但被诉侵权商品仅显示“欢迎您购买柒牌品牌服装,本商品为正品”字样,不能显示商品的详细信息并链接到官网。
柒牌公司表示其主张的为法定赔偿,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但均未提供票据。
本院认为,柒牌公司系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持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胡平娟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隆回尚衣阁”,未经授权销售标有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的商品,并将“柒牌”商标用于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宣传,被诉侵权商品与本案柒牌公司持有的商标核定品类商品属同种商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故本院认定胡平娟未经授权销售标有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的商品并将“柒牌”用于销售宣传的行为侵害了柒牌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有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柒牌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胡平娟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胡平娟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柒牌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为本案维权所需,但未能提供票据,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胡平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胡平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5,000元;
二、驳回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胡平娟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赵玲婕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陆 磊书 记 员 陆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