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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军庆、邓云飞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刑初692号
案件名称黄军庆、邓云飞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军庆;邓云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6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军庆,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连州市。

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圆圆、单俊嘉,均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云飞,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瑶族,广西田林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

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浩扬,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军庆、邓云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受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军庆及其辩护人梁圆圆、被告人邓云飞及其辩护人刘浩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军庆是广州欧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12月,被告人黄军庆接受同案人柯某某(另案处理)的订单,为柯某某加工一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冒牌化妆品,其后黄军庆将此事告知该厂生产主管邓云飞,由邓云飞在广州欧舒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木棉塘东路**)组织工人将由柯某某提供的“VICTORIA’SSECRET”、“DIOR”香水原料加工为成品。

2020年1月9日,民警对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木棉塘东路2号广州欧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的二楼仓库查获侵权商品“VICTORIA’SSECRET”、“DIOR”品牌香水系列产品一批(经鉴定涉案总价值2609790元人民币)。

并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黄军庆、邓云飞等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军庆、邓云飞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许可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军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邓云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惟被告人黄军庆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军庆、邓云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军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对被告人邓云飞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黄军庆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已向商标权利人进行了赔偿。

被告人黄军庆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向本院提交了搜索各大电商平台被侵权产品市场价格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欧某公司代加工合同、刑事谅解书两份等证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认定侵权产品的单价是依据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价格鉴定,无法反映真实的市场价,按照各大电商平台的市场中间价,非法经营数额应为1818656.25元。

2、黄军庆等人只是侵权产品其中的一环加工商,其并不清楚相关包材的来源以及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且按照其过往的加工合同,加工环节获利较小。

3、被告人黄军庆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积极协助抓捕同案人,有立功表现。

4、黄军庆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5、黄军庆系迫于熟人压力和年底增加员工收入的想法,才承接了这批货物的加工,并非故意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6、黄军庆系初犯、偶犯,经营的公司拥有自有品牌的专利产品,也从未实施其他的侵权行为。

7、涉案代加工的侵权产品没有流入市场,并未对商标权人造成实际的损害,且黄军庆没有任何获利,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小。

8、黄军庆公司在职员工近50人,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客户洽谈等主要事务都由黄军庆负责,现黄军庆被羁押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发展,在疫情和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公司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

9、黄军庆每年在家乡的环境、道路、祠堂建设和敬老爱老活动上投入大量资金,在当地村民之间有很好的评价。

10、黄军庆已赔偿了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

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黄军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邓云飞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鉴定价格过高,且辩称其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邓云飞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仅为代加工,不涉及成品销售,不存在非法经营数额,应以实际违法所得认定犯罪数额。

2、涉案侵权产品对应的正品已停产,实际市场交易价远低于鉴定价格,且侵权产品并未进入流通渠道,社会危害性小。

3、邓云飞只是公司负责安排生产的员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4、邓云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5、欧某公司一直是正规经营的企业,此前没有生产任何违法产品,邓云飞也是初犯、偶犯,且公司已赔偿被害人,邓云飞也得到谅解。

综上所述,请求对被告人邓云飞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军庆是广州欧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12月,被告人黄军庆接受同案人柯某某(另案处理)的订单,为柯某某加工一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冒牌化妆品,其后黄军庆将此事告知该厂生产主管邓云飞,由邓云飞在广州欧舒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木棉塘东路**)组织工人将由柯某某提供的“VICTORIA’SSECRET”、“DIOR”香水原料加工为成品。

2020年1月9日,民警对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木棉塘东路2号广州欧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的二楼仓库查获侵权商品VICTORIA’SSECRET香氛喷雾(CHARMED,250ml)1930瓶、VICTORIA’SSECRET香氛喷雾(SHEERLOVEFLIRT,250ml)350瓶、VICTORIA’SSECRET香氛喷雾空瓶25400个、VICTORIA’SSECRET香氛喷雾瓶盖5000个、DIOR迪奥旷野男士香水(100ml)2145瓶及原料2桶、打码机1台、拧盖机2台、灌装机2台、生产计划单等物品一批,并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黄军庆、邓云飞等人。

上述涉案侵权商品标价总金额为38550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已向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在中国地区的授权代理人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欧某公司的生产计划单、进仓单5张、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物证照片、签认笔录、滨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手机检验鉴定情况说明、被告人黄军庆、邓云飞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广州朝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艾露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维密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未授权生产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广州纽汇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迪奥商标注册证,委托授权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国内授权人艾露牌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生产证明,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海价认定【2020】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同案人柯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报价清单,克里斯蒂昂奥尔香料公司、艾露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被害公司代表谷某喜的陈述,证人林某1、唐某1、钟某1、梁某、李某、罗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人刘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黄军庆、邓云飞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军庆、邓云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本案中查获的侵权产品系同案人柯某委托加工,尚未销售,根据柯某提供的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报价清单及公安机关对上述手机电子数据的勘验说明,与本案委托加工的侵权产品能够一一对应,可以证实侵权产品的标价总额实际为人民币385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故本院对上述已查明的标价总额人民币38550元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黄军庆是否认定有立功表现。

经查,根据滨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黄军庆虽对同案人柯某进行辨认并提供其联络方式,但并非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予以协助抓捕,柯某最终系自行投案,黄军庆的指认行为应视为对同案犯的交代,系对案件事实的如实供述,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不予认定立功。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军庆、邓云飞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军庆、邓云飞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军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邓云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军庆、邓云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军庆、邓云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军庆、邓云飞的量刑建议过重,与其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黄军庆、邓云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军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邓云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的VICTORIA’SSECRET香水喷雾(CHARMED)1930瓶,250ml/瓶;

VICTORIA’SSECRET香水喷雾空瓶22300个,250ml/个;

Dior香水1395瓶,100ml/瓶,VICTORIA’SSECRET香水喷雾(SHEERLOVEFURT)350瓶,250ml/瓶;

VICTORIA’SSECRET香水喷雾共3100个,250ml/个;

VICTORIA’SSECRET瓶盖共5000个;

Dior香水共750瓶;

原料2桶;

打码机1台;

拧盖机2台,灌装机2台;

《生产计划单配套明细表》2张,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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