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6民初878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唯品岩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后坑前社**之三千秋业商务中心**iv> 法定代表人:傅尚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被告厦门唯品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龙井茶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被告唯品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汪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井茶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唯品岩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龙井茶协会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停止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唯品岩公司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3.唯品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龙井茶协会系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叶(截止);
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
西湖龙井商标在2012年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龙井茶协会注册该商标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根据龙井茶协会制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载明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ldquoo;该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
符合使用条件(包括商品特定生产地域范围即杭州市西湖西面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168平方公里的区域;
商品特定外形、香气、滋味、汤色品质;
商品特定采摘、加工工艺流程)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商标;
申请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应向龙井茶协会递交《西湖龙井地理标识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等。
因龙井茶协会的努力,涉案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经龙井茶协会调查发现,唯品岩公司在萌推平台上,开设名称为“唯品岩茶叶旗舰店”的店铺销售假冒“西湖龙井”商标的茶叶,该行为侵害了龙井茶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唯品岩公司还在宣传标题中突出使用了“西湖龙井”关键词,对目标客户进行引流,使其店铺不正当地获取了相对较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唯品岩公司在网络上销售假冒“西湖龙井”商标的茶叶,损害了龙井茶协会的合法权益,给龙井茶协会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此,龙井茶协会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唯品岩公司辩称,一、唯品岩公司在涉案商品的宝贝标题中使用“西湖龙井”仅是对“茶叶”原料产地的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龙井茶”为绿茶的一种,为商品通用名称,龙井茶协会无权禁止唯品岩公司在产品和宝贝标题中使用“龙井茶”。
涉案产品“龙井茶”的原料来自于浙江杭州西湖,因此唯品岩公司在涉案商品宝贝标题中标注“西湖”,是对茶叶原料产地的描述,属于正当使用。
唯品岩公司在商品标题中使用“西湖龙井”,是与其销售商品品牌“唯品岩”字样共同使用,并结合了对茶叶时间、香味、性状的描述,而非单独使用。
消费者是否会在萌推平台主动搜索“西湖龙井”,取决于其对“西湖龙井”品牌的认知,“宝贝标题”的内容并不会当然地导致消费者在购物时混淆产品来源,故涉案行为并不侵害龙井茶协会“西湖龙井”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龙井茶协会要求唯品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从龙井茶协会提交的证据来看,无任何证据证明在本案诉讼发生前三年,龙井茶协会有实际使用涉案“西湖龙井”商标,也无任何证据证明龙井茶协会因被告的上述行为实际受到损失,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唯品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唯品岩公司仅销售涉案产品1128元,龙井茶协会要求唯品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明显过高。
侵权获利是法院酌定侵权赔偿时的一个主要因素。
从龙井茶协会提交的证据来看,唯品岩公司“唯品岩茶叶旗舰店”于2019年9月29日入驻“萌推”,涉案产品单价为188元/件,截至龙井茶协会取证2020年3月22日共销售6件(其中含龙井茶协会公证购买的1件),总销售额为6*188=1128元,获利极少。
且根据司法文书裁判网查询可知,龙井茶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批量维权已有上百起,俨然属于商业维权,其商业维权的诉讼成本极低,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时,根据上述规定唯品岩公司仅需按照侵权获利赔偿龙井茶协会的经济损失,即1128元,因此,龙井茶协会要求唯品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明显过高,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唯品岩公司在宝贝标题中使用“西湖龙井”不构成侵权,龙井茶协会要求唯品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龙井茶协会为支持其起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3617号公证书、(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3618号公证书、《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政策法规与技术规范》、(2020)浙义证内字第2150号公证书等证据。
本院经庭审质证,对前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龙井茶协会于2011年6月28日注册取得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第30类茶叶,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
根据《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政策法规与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管理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保护基地o;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程序提出申请,由龙井协会审核批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020年3月22日,龙井茶协会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20年3月24日,公证处收到一件中通快递货物,运单编号×××30,签收时货物外包装完整;
2020年3月25日,龙井茶协会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对该货物进行拆包,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对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对快递包裹内运输单据、货物等进行了拍照,而后将里面的两盒“茶叶”作为封存物交由公证员进行了封存。
2020年3月30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龙井茶协会通过手机操作和浏览萌推APP上订单编号为“×××79”及订单编号为“×××07”的订单详情、物流详情、商品最新销售信息,查看订单所在网店的企业资质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网页展示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抽样截图并粘贴至文档。
公证员负责打印保全过程中所得的文档,并将屏幕录像资料和截屏资料刻录至光盘,并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2020)浙义证内字第2150号公证书。
根据(2020)浙义证内字第2150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萌推APP上“唯品岩茶叶旗舰店”销售的商品链接中的商品标题显示为“唯品岩龙井绿茶2019新茶明前西湖龙井茶浓香型散装春茶嫩芽绿茶茶叶木桶礼盒装200g”,售价188元,已售6件,累计评价5条。
萌推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唯品岩茶叶旗舰店”经营者为厦门唯品岩茶业有限公司。
庭审中,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书项下封存的物品,“唯品岩茶叶旗舰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实物为一罐茶叶,茶叶罐正面标注“龙井茶”字样,底部标签“品名:龙井-807”,“监制商:厦门唯品岩茶业有限公司”等。
实物包装上未体现“西湖龙井”字样。
本院认为,龙井茶协会是涉案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龙井茶协会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唯品岩公司经营的“唯品岩茶叶旗舰店”在萌推APP上销售茶叶,与龙井茶协会注册商标“西湖龙井”核定使用的第30类商品为同类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链接的商品标题中使用了与龙井茶协会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西湖龙井”,属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构成商标的使用。
本案中,“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即系证明茶叶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
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不同,其并非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而是标示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标识。
唯品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茶叶系来源于西湖龙井茶区,符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特定品质uo;西湖龙井”是对茶叶原料产地的描述的主张,不能成立。
唯品岩公司未经龙井茶协会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对龙井茶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唯品岩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龙井茶协会主张唯品岩公司在网页上使用“西湖龙井”等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唯品岩公司在网店网页宣传中使用与“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容易使人误认为其作为茶叶销售者所销售的商品系合法使用“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而获取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故应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本案龙井茶协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唯品岩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龙井茶协会商标的知名度,唯品岩公司的侵权行为及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考虑到唯品岩公司未在销售的茶叶实物包装上使用“西湖龙井”字样,且案涉产品累计销量仅6件,结合龙井茶协会维权费用已部分在(2020)闽0206民初8784号案件中得到支持等因素考量,本院酌情判决唯品岩公司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唯品岩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西湖龙井”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厦门唯品岩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8000元; 三、驳回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125元,由被告厦门唯品岩茶业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薛 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建超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律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