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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彩阳贸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616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彩阳贸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彩阳贸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167号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华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36520H。

法定代表人:陈文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彩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源淮社区淮云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692521579。

法定代表人:朱成璋。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9655058B。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阿里云大厦**楼501用代码:91440300MA5EUQBB36。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

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彩阳贸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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