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266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乐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锐,男,汉族,1994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枣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付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