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3民初258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凯。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诉被告王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于当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被告王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凯立即停止对罗莱公司第11750449号“”商标、第16320331号“”商标和第14394731号“”商标的侵害,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罗莱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判令王凯赔偿罗莱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3.判令王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罗莱公司是国内较早涉足家用纺织品行业,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龙头企业。
2010年,罗莱公司入选“中国2010年福布斯最具潜力企业”、“中国纺织服装行业品牌价值50强企业”。
罗莱公司现拥有10多家子公司,原创品牌及国际代理品牌20多个,连锁店近3000多家,销售网络遍及全国。
“LOVO”是罗莱公司旗下的独立品牌,自创立起坚持提供国际一线品质与服务,与国内外多位知名影视明星合作代言,已成为电子商务领域领先的家居品牌。
2017年天猫双十一活动中,罗莱公司电商以“罗莱”和“LOVO”品牌为主,以总销量2.56亿的优异成绩六度斩获家纺类目全网销售桂冠,取得天猫单店家纺类目第一。
2017年京东618活动中,“LOVO”品牌位列全网家居家装品牌销售额第一位。
2014年,罗莱公司与B.Duck小黄鸭合作,借助小黄鸭卡通形象,加之独特时尚的设计,“LOVO”牌小黄鸭系列产品自上市以来迅速蹿红,广受消费者好评。
罗莱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750449号“”商标、第16320331号“”商标、第1439473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4类,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调查,罗莱公司发现王凯经营的淘宝网店“艾ying家纺”销售的产品突出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不仅严重损害罗莱公司产品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权益,构成商标侵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王凯答辩称:1.涉案产品上使用的图标与罗莱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不完全一致,不构成侵权。
2.涉案产品并非我生产,我通过淘宝网销售的涉案产品数量很少,且在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已经删除了该产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评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罗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3日,曾用名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4472余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家用纺织品、酒店纺织品、鞋帽等。
罗莱公司经核准注册有以下商标:第1175044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床罩、被子、床单、枕套、棉毯、毛毯、褥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
第1632033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装饰织品、织物、纺织织物、布、棉织品、纺织的弹性布料、绣花图案布、亚麻布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
第1439473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布、棉毯、毛毯、被罩、床罩、被子、床单和枕套、褥垫套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
根据“lovo家纺”百度百科记载,LOVO家纺是罗莱公司于2009年底推出的美式国际时尚家居品牌。
“LOVO”品牌创立后,曾通过影视剧植入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2017年6月9日,亿邦动力网载有《京东618战报:家居家装榜LOVO势头猛劲》。
2019年1月23日,罗莱公司向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该公证处公证员万某及工作人员周庆菁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疆来到上海市××路××弄虹桥万科中心T2LG1楼服宝(快递代收点),领取了运单号为3395706583840的申通快递包裹。
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李疆将该包裹带会公证处后打开,公证处工作人员周庆菁对其中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密封、加贴封条。
随后,李疆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登录淘宝网,在“已买到的宝贝”中搜索订单号为327970080365369156的订单,显示商品名称:“全棉四件套纯棉三件套床上学生宿舍1.5/1.8床床单单人双人男卡通”,适用床尺寸:1.2m(4英尺)床,颜色分类:小淘气,价格:169元(含运费),卖家:eric凯凯,店铺名称:艾ying家纺,发货时间:2019年1月16日,物流公司:申通快递,运单号码:3395706583840。
点击该商品链接,显示该链接项下有不同花色的产品24种,适用床尺寸分1.2米、1.5米和1.8米,累计评论量为2470,30日内交易成功量为198。
2019年1月29日,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出具(2019)沪新虹桥证经字第196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取证过程进行确认。
罗莱公司为此次公证支出公证费1000元。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取证产品,取出床上用品一套,其上印有小黄鸭形象,产品外观与公证书中涉案淘宝店铺展示的产品主图一致。
罗莱公司主张取证产品中的被罩(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正面尾部突出标注有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王凯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花色与其店铺销售的“小淘气”产品花色一致,但因无内衬纸板,其无法确定是否是其店铺销售。
王凯同时提出涉案产品链接包含不同花色的产品,其中只有涉案“小淘气”产品上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而该链接显示的30天内销售数量包含了所有分类产品的销量,该链接项下的累计评论数量还包含已经下架的其他产品的评论。
另查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披露涉案淘宝店铺“艾ying家纺”的经营者为王凯。
2019年3月14日,涉案产品链接已被王凯删除。
除公证费外,罗莱公司还主张为本案诉讼支出差旅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但未提供票据。
再查明,2020年7月9日,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王凯2019年1月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艾ying家纺”擅自销售带有小黄鸭系列商标的床上用品套装,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王凯是否侵害了罗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如构成侵权,王凯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罗莱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1750449号“”商标、第16320331号“”商标及第14394731号“”商标,且上述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罗莱公司对上述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关于王凯是否侵犯了罗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本案中,王凯虽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无内衬纸板,其无法确定是否是其店铺销售的产品,但王凯亦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的花色与其店铺产品一致,且根据涉案取证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的物流单号与淘宝订单中显示的物流单号一致,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淘宝店铺中展示的产品外观一致,足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为王凯经营的淘宝店铺“艾ying家纺”销售。
罗莱公司同时主张王凯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王凯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足以证明王凯实施了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第11750449号“”商标、第1439473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床罩、被子、床单、枕套等,与被控侵权产品为同一类别;
第1632033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纺织织物、布、棉织品等,虽与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同一种产品,但二者存在着原料与成品的对应关系,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应认定二者为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由一盾牌形状及“LOVeHOME”组成,其中盾牌形状内分为四个区域,左上为星星图案,右下为条纹图案。
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实际为涉案第11750449号“”商标与第16320331号“”商标的变形组合,二者在构成要素、字母组合、图形构图以及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等方面高度一致,应认定构成近似。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与罗莱公司第1175044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与第1632033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与上述两商标相近似的被控侵权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为侵犯罗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王凯对外销售侵权产品,亦构成商标侵权。
罗莱公司同时主张王凯侵犯其第143947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为字母、图形组合商标,该标识与罗莱公司的第14394731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字母组成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对罗莱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王凯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王凯实施了侵害罗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王凯虽提供了2018年10月、12月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及2019年1月21日、1月2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自海门市雯语家用纺织品经营部购进,但其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并未显示付款原因,且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销售行为结束之后,故无法确定上述证据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关联,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罗莱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王凯因侵权行为的获利等均难以确定,罗莱公司亦未提供商标使用许可的相关证据,其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将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罗莱公司虽提供了“罗莱”系列商标的知名度证据,但并未就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进行充分举证;
2.现有证据仅能认定王凯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且王凯在2019年3月14日,即罗莱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已主动断开侵权商品链接;
3.涉案侵权产品链接对应的累计评论量为2470,30日内交易成功量为198,但该链接项下包括不同花色产品24种,王凯主张仅有被控侵权产品即“小淘气”类别使用有被控侵权标识,罗莱公司亦陈述就目前取证来看,王凯可能没有销售过其他涉嫌侵权产品;
4.罗莱公司主张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1000元,但并未提供律师费及差旅费的票据,考虑到律师费、差旅费确已发生且系维权必要,本院将根据本案诉讼情况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王凯赔偿罗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1750449号“”、第163203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3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王凯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
账号:1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