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218号原告: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俊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鹭杰,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诚享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