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33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李进征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龙山街道余松二支路**龙湖紫都城**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T7MM04。
经营者:李进征,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李进征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