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844号原告: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滨海新城致远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春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玉婷,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林诺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冬青街****厂房****/div>法定代表人:宋玉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辉,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林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