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921号之一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铭,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晟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祥,总经理。
被告:朝阳日策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颖,总经理。
被告:杨文祥,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贤区西渡镇卢氏车行(经营者:陈桂芬,身份不详),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XXX街道XXX公路**。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晟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朝阳日策橡胶有限公司、杨文祥、奉贤区西渡镇卢氏车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因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