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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沛县燕山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1022号
案件名称1022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沛县燕山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沛县燕山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022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燕山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汤沐路南侧/div>法定代表人:孟坤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燕山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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