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7940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于同年12月17日收到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