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爱便利连锁超市正商裕园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正商城裕园2号院5号楼商铺06号。
经营者:汪小森。
本院在执行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爱便利连锁超市正商裕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2知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爱便利连锁超市正商裕园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申请人第4193798号“FLYCO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00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郑州市二七区爱便利连锁超市正商裕园店及经营者汪小森(公民身份号码4113211996××××××××)所有的,与执行标的5,2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等额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等额的收入及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