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501号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沌口街建华村汉纸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同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惠,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茂霖生态建业工程部,经营场所宜都市陆城城乡路**。
经营者:王兴春。
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市茂霖生态建业工程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立案。
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中称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示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