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彭水县康乐宝贝孕婴童生活馆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民终3号
案件名称彭水县康乐宝贝孕婴童生活馆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水县康乐宝贝孕婴童生活馆;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彭水县方旬母婴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渝民终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水县康乐宝贝孕婴童生活馆,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小转盘下街原粮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YJKP12K。

经营者:陈莉,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论岘洞),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彭水县方旬母婴用品经营部,营业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北门街333号人和春天A幢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607PKP6G。

经营者:李元涛,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彭水县康乐宝贝孕婴童生活馆(以下简称康乐宝贝生活馆)因与被上诉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下简称罗伊公司)、一审被告彭水县方旬母婴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方旬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4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被上诉人罗伊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雨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上诉人康乐宝贝生活馆经营者陈莉以身体不适为由申请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并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一审被告方旬经营部经营者李元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后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乐宝贝生活馆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罗伊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罗伊公司没有提供收集证据的有力证明,银行转账流水只能说明发生交易,不能说明与案涉商品有关;

重庆渝信公证处取证时没有第三方人员在场监督缺乏公正性,有造假嫌疑;

我们在当地有多家实体门店,都是同一管理进销存,案涉商品不是康乐宝贝生活馆销售。

罗伊公司答辩称,罗伊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载明了购买全过程,能够证实案涉商品购买自康乐宝贝生活馆。

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旬经营部陈述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康乐宝贝生活馆、方旬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罗伊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卡通珀利滑行车”),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康乐宝贝生活馆、方旬经营部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康乐宝贝生活馆、方旬经营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罗伊公司于2004年5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为韩国,主要经营电影制作(动漫)、玩具和相关消费品流通业务。

2013年12月21日,罗伊公司注册取得第11269861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电动游艺车;

玩具;

玩具汽车;

棋;

运动运球;

射箭用器具;

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注册有效期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3年12月2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颁发聘书,聘请“变形警车珀利”担任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

201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刊载新闻报道《马路天使儿童交通安全公益项目在京启动》,报道载明:12月2日,“爱心大使”金龟子和小朋友互动交流。

当日是第二个“全国交通安全日”,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携手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全球道路安全合作伙伴共同发起的“马路天使”儿童交通安全公益项目在北京史家小学等启动。

北京史家小学、史家七条小学、曙光小学和育英学校作为首批“马路天使”道路交通安全示范校,获赠《珀利儿童交通安全教育片》,并将安排专门时间在校内循环播出。

“马路天使”儿童交通安全公益项目计划用5年的时间,向全国100座城市1000所学校约200万名在校学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及体验活动,并推动平安校园的认证评估体系。

该新闻图片显示该活动现场使用了“Poli”“Amber”玩具形象人偶。

2014年6月3日,人民网刊登报道《韩国动画片8月在中国央视开播》,报道载明:“韩国国产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的制作商于8月31日在北京与中国中央电视台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

根据此份备忘录,《变形警车珀利》将于今年8月在中央电视台儿童频道CCTV-14开播。

《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是由RoiVisual和EBS电视台共同制作的一部交通安全教育动画,目前在全球81个国家播放,受到全球少儿观众的热烈追捧。

《变形警车珀利》已进军中国玩具市场,目前在中国开设180多个专柜,今年年底专柜数量有望增加到2千多个。

”涉案作品“Poli”“Roy”“Amber”“Helly”属于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中的形象。

2014年6月4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网站刊登新闻《“马路天使”项目进校园,爱心大使金龟子带领孩子们学习交通安全知识》,该新闻图片显示该活动现场使用了“Roy”“Amber”玩具形象人偶。

2015年10月15日,央视网播放《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并显示该动画片在CCTV-14少儿频道播出。

2019年12月26日,京东网银辉玩具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的网页显示:银辉玩具变形警车珀利POLI儿童玩具男孩女孩变形机器人动漫周边的累计评价8.6万+,其中包括警车珀利(可变形)、消防车罗伊(可变形)、救护车安巴(可变形)、直升机海利(可变形),销售价格均为89元/个。

2020年6月29日,重庆市渝信公证处出具(2020)渝信证字第111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9年8月8日,罗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才清向重庆市渝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20年4月23日10时47分许,钟才清和该公证处公证员陈泽、公证处工作人员张宏程一起来到位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和春天A幢民族路105号附8号附近标识有“母婴坊彭水店”字样的店内,钟才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通过银行刷卡付款方式购买了标有“POLI”字样的玩具2个,共消费人民币99元,并取得含有“康乐宝贝”字样的付款截图一张。

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张宏程及钟才清使用手机对“母婴坊彭水店”的相关现状进行了拍照。

购物完成后钟才清将所有物品、票据及手机付款页面截图交给公证员陈泽保管,陈泽将前述物品拍照后进行封存,在封口处粘贴封条后加盖重庆市渝信公证处印章,并交由钟才清保管。

并打印照片19张。

公证书中所附照片第五张“微信支付扫码”结果显示为微信收款商业版,收款人为“康乐宝贝孕婴童生活馆”。

庭审中,对罗伊公司当庭提交由公证处于2020年4月23日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

经审核,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有:1.玩具两个,“ROBOCARHERO”电动变形警车珀利玩具、“卡通珀利滑行车”。

2.刷卡凭据1张,载明:商户名称:康乐宝贝;

交易类型:消费;

日期时间:2020/04/2310:50:52;

金额:RMB99.00。

公证实物“卡通珀利滑行车”的外包装顶部的左侧、中部均使用了与涉案第11269861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且该商品外包装无生产商、经销商、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等商品信息。

康乐宝贝生活馆于2015年8月6日工商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者为陈莉,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小转盘下街原粮食局,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零售、小百货零售等。

方旬经营部于2018年12月28日工商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者为李元涛,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北门街**人和春天**1-8,经营范围为母婴用品、日用百货、服装、化妆品、玩具零售等。

另方旬经营部当庭陈述其已注销工商登记,但未举示证据证明。

2020年4月12日,李元涛与陈莉协商,将其经营的方旬经营部店面以26万元(13万元转让费,另13万元已经垫付的门面租金)价格转让给陈莉经营的康乐宝贝生活馆,转让物品包含店铺未售产品、收银系统等,陈莉分三次将转让款支付给李元涛。

2020年4月12日、4月30日、5月14日,陈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元涛银行账户分五次转账20000元、30000元、30000元、130000元、46000元。

2020年5月14日,陈莉向李元涛发送微信显示“20000定金+130000元+60000元+50000等于260000元您看对吗?

”庭审中,康乐宝贝生活馆陈述方旬经营部将涉案店铺(含未售货物、收银系统)转让给陈莉经营属实,但未列货物清单,不清楚转让货物中是否包含涉案商品,方旬经营部货物与康乐宝贝货物一起在对外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罗伊公司是韩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罗伊公司系第11269861号“”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其有权就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罗伊公司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在店铺名为“母婴坊彭水店”处购买取得涉案侵权商品“卡通珀利滑行车”,经庭审比对,发现该玩具外包装顶部的左侧、中部均使用了与涉案11269861号“”相同标识,且该商品无产品生产商、经销商等商品信息,属于三无产品。

故,经营“母婴坊彭水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侵害了罗伊公司享有的第11269861号“”商标专用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销售涉案玩具导致消费者误认涉案产品系罗伊公司授权生产或销售的,造成相关消费者对相关产品产生了混淆,因此销售涉案商标的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亦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主体,方旬经营部陈述涉案店铺已于2020年4月12日转让给陈莉经营,侵权责任人是康乐宝贝生活馆;

康乐宝贝生活馆陈述涉案侵权产品是从方旬经营部转让得来,侵权责任人应该是方旬经营部。

方旬经营部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客户收款回单能够证明涉案店铺已转让给陈莉经营,虽方旬经营部举示的证据无法确定转让时间,但结合罗伊公司举示的2020年4月23日的POS机刷卡凭据显示的商户名称为“康乐宝贝”以及涉案店铺内摆放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显示收款人为“康乐宝贝孕婴童生活馆”,均能够证明在罗伊公司公证取证时,涉案店铺实际是陈莉以康乐宝贝生活馆名义在对外进行经营销售行为。

因此本案应以实际经营者康乐宝贝生活馆为侵权责任人,对罗伊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现康乐宝贝生活馆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罗伊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康乐宝贝生活馆应停止侵害罗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或销售侵犯罗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罗伊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康乐宝贝生活馆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康乐宝贝生活馆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因此,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以及康乐宝贝生活馆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酌定康乐宝贝生活馆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2500元。

同时,因罗伊公司的合法权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足以得到了保护,罗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的相关主张,不再另行支持。

判决:一、康乐宝贝生活馆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罗伊公司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卡通珀利滑行车”),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康乐宝贝生活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2500元;

三、驳回罗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罗伊公司负担504元,康乐宝贝生活馆负担46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罗伊公司是否举示了足够证据证明存在案涉行为。

罗伊公司举示的(2020)渝信证字第11138号公证书,系罗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才清申请渝信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由公证处公证员陈泽、公证处工作人员张宏程对钟才清购买案涉物品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从(2020)渝信证字第11138号公证书所载内容可见,钟才清在购买案涉物品时取得了含有“康乐宝贝”字样的付款截图,购物完成了钟才清将所购物品、票据及手机付款页面截图交给公证员保管。

公证程序规则并未要求取证环节需由公证处外的第三方人员在场监督,(2020)渝信证字第11138号公证书的作出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为有效公证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康乐宝贝生活馆认为渝信公证处公证的商品无法证明系其出售的商品,却没有举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公证书,本院对公证书载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罗伊公司已经举示足够证据证明案涉行为存在。

综上所述,康乐宝贝生活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彭水县康乐宝贝孕婴童生活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