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96号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欧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58096472B。
法定代表人:蔡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西盛,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城北大街第四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江北城北大街**国金中心商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NGHR1M。
负责人:林潮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费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北京费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信用代码913100006677767205。
法定代表人:吴霖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费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北京费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1320000134780516A。
法定代表人:范雯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城北大街第四营业部、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