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苏州长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执816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苏州长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长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8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文化道东侧梅园新村住宅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健男。

被执行人:苏州长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高和路**城邦花园****/div>法定代表人:刘龙琴。

申请执行人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长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知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18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8182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11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但因无人接收被退回。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执行人亦未到庭。

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刘龙琴、监事刘铅芳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20年11月16日、12月2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存款、不动产、对外投资、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1月13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亦未发现财产信息。

4、2020年12月1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高和路**城邦花园****现场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及其人员的下落。

5、2020年12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被执,表示被执行人已不在住所地经营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及执转破,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8182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18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